广汽商贸有限公司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规程

时间:2019-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商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及时有效、依纪依规处理解决员工、群众信访举报问题,根据《广州市市管企业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广州市纪委监委机关信访举报件受理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广汽商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广汽商贸纪委在上级纪委和广汽商贸党委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受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受理、处理员工、群众信访举报件。

第三条  广汽商贸纪委应畅通信访举报受理渠道,公开来信来访地址,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接收员工、群众信访举报件。

第四条  信访举报件,是指员工、群众采取来信、来电、来访、网络在线举报等形式,向广汽商贸纪委提出检举控告、申诉、批评建议等时递交的或形成文字记载的有关资料。

第五条  广汽商贸纪委信访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照本规程受理、办理本级直收的信访举报件;

(二)承办上级纪委转、交办的信访举报件;

(三)向广汽商贸投资企业转、交办信访举报件并开展督查督办;

(四)向有关企业、部门转办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五)对广汽商贸投资企业信访举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协调处理信访举报问题,疏导信访员工、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七)按要求向广汽集团纪委报告广汽商贸信访举报工作开展情况。

广汽商贸纪委信访举报工作由广汽商贸纪检监察部负责具体开展。

第六条  信访举报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广汽商贸纪检监察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建立信访举报工作台账,及时接收和处理上级纪委转、交办和本级直收的信访举报件。

 

第二章  接收

 

第七条  广汽商贸纪检监察部应及时接收群众信访举报材料,按有关程序分类处理。

(一)来信类。对群众来信,须在收信当天拆封,将信件、附件、信封按序装订,附有转办单或另套信封的一并装订。拆封时应保持信封、信笺和邮戳、文字的完整性,以便查核。对随信寄来的证件、物品,应逐一清点登记,妥善保存。

(二)来访类。对群众来访,须有2名以上广汽商贸纪检监察部工作人员接待,核验来访人身份证信息,要求来访人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做好接访工作记录。视工作需要,还可做谈话记录。来访举报材料、谈话记录和来访登记表要一并装订。

对集体访,一般应要求来访群众推荐35名代表并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由广汽商贸纪检监察部工作人员按照程序接谈,作好接访工作记录。

(三)来电类。对群众来电,要认真记录来电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举报内容,将重要情况、情节向来电人复述确认后,填写《信访举报电话记录表》。对口述不清、内容复杂的来电,可要求来电人寄送或递交相关材料。

对查询信访举报事宜处理情况的来电,应向群众说明实名举报答复的有关程序,不接受电话查询。

(四)网络举报类。对网络举报,应定期登陆查看3161系统在线举报管理页面及广汽商贸信访举报邮箱jubao@gacbusiness.com.cn,下载(打印)收到的信访举报件。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条  广汽商贸纪检监察部接收信访举报材料后,须由纪检监察部门专人编号、登记、摘录信访举报信息,填写信访举报拟办单,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广汽商贸纪检监察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广汽商贸纪委书记阅示

(一)信访举报材料编号应按时间顺序建立,并加盖收信专用章,注明唯一编号。

(二)登记摘录信访举报信息要包含反映人、被反映人、 所反映问题等基本信息,做到全面、准确、详细;摘录问题描述要紧扣“六项纪律”,用纪律的语言描述,言简意赅、条理分明。

(三)对署名信访举报件,应在收件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联系信访举报人作信访举报人身份信息核实。

第九条  广汽商贸纪委信访举报工作受理范围是:

(一)检举控告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广汽商贸所辖的支部、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被反映对象为上级纪委职责范围的信访举报件,应自收信之日起2日内报送广汽集团纪检监察部,同时做好保密工作。

被反映对象超出广汽商贸党委干部管理权限,但反映问题没有实质内容只是一般情绪性表达或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信访举报,以及反映内容为一般的工作建议或其不属于违纪违规范畴的信访件,由广汽商贸纪检监察部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者报广汽商贸纪委书记审批后了结。

(二)申诉类。广汽商贸所辖党员支部及干部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处理不服的申诉。

(三)批评与建议类。对广汽商贸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四)其他类。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工作和党纪党规的问题。

第十条  广汽商贸纪委不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一)对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

对不属于广汽商贸纪委信访举报受理范围的,能够当场告知不予受理的应当场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指引其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部门反映。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先予接收。

第十一条  已接收的业务范围外信访件,其反映问题不属广汽商贸管理权限之内的,对其中的实名件按程序登记并呈报广汽商贸纪委书记审批后,以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在10日内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指引其向有关单位、部门反映;对其中的匿名件应及时与有管理权限的企业沟通移交。

第十二条  对已接收的业务范围外信访件,其反映问题属于广汽商贸管理权限之内的,按程序登记呈报广汽商贸纪委书记审批后,转有处理权的职能部门、广汽商贸投资企业处理,同时做好实名件的转办告知工作。

第十三条  在规定的信访举报办理期限内收到被反映人及反映问题等信息相同的信访举报件,可判定属于重复举报,与前信并处,信访编号与前信一致。

第十四条  对实名信访举报件,应自收信之日起10日内以电话或当面的形式向实名举报人作受理告知或转办告知工作。实名举报人要求出具书面受理告知的,应持与其在举报事项中所留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证件原件,到受理该举报的纪检监察部门领取《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受理告知书》或《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办理告知单》。对受理告知或收件告知后,同一实名举报人仍就相同内容重复举报的,不再告知。

第十五条  对上级纪委下转的,不属广汽商贸职责范围的信访举报件,应及时沟通后退回,并附情况说明。直收的、不属广汽商贸职责范围的信访举报件,应及时与有管理权限的企业纪委直接沟通。

 

第四章  办理

 

第十六条  对已受理的信访举报件,应按照有信必核的要求,经广汽商贸纪委书记审批后办理,重要信访举报件还应报广汽商贸党委书记审批

对实名信访举报件,应优先办理。

第十七条  属于广汽商贸所管辖的支部、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件,可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对信访举报件,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暂存待查方式处置。对确实不具备核查条件的信访举报件,按程序报广汽商贸纪委书记审批后可暂存待查,报批时应明确说明重启核查的条件。暂存待查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要重新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八条  涉及广汽商贸投资企业党员干部员工的信访举报件,可釆取交办、转办等方式流转处置,必要时,可由广汽商贸纪委提级办理。

涉及广汽商贸投资企业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件,一律由广汽商贸纪委提级办理。

第十九条  对下列信访举报问题可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处置。

(一)问题笼统、可查性不强,但有必要进行提醒的;

(二)问题简单、明确,能够通过谈话函询了解掌握的;

(三)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谈话函询处置方式更合适的;

(四)综合考虑被反映对象的实际情况,不宜直接了结,谈话函询处置方式效果更好的;

(五)涉嫌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规定,但情节轻微,即使查实也只能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轻处分的;

(六)其他有必要实施谈话函询的问题。

第二十条  对以下信访举报问题可釆取初步核实的方式处置。

(一)反映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有关规定,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

(二)情况紧急,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急需立即查明并予以制止的,以及涉腐网络舆情反映的亟待查明的;

(三)群众集体访、越级访、多次重复信访且线索具体的,以及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查办后能及时挽回影响和避免损失的;

(四)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和证人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初步核实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实施初步核实、谈话函询处置的,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广汽集团纪委交办或转送的重要信访举报件,广汽商贸纪委应釆取初步核实方式进行处置。对其中交广汽商贸投资企业初步核实的,由广汽商贸纪检监察部负责协调督办并以广汽商贸纪委名义统一向广汽集团纪委报告办理情况

广汽集团纪委交办或转送的其他信访举报件,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在处置前须与广汽集团纪委转、交办部门作请示沟通。

第二十二条  对反映问题较为严重、线索具体且被反映人或单位属于广汽商贸投资企业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件,经广汽商贸纪委书记审批后,可采取交办方式进行处置。

采取交办的,须留存原件复印件,制发《重要信访举报交办函》,随原件以密件形式一并交广汽商贸投资企业限期查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反映问题一般且被反映人或被反映单位属于广汽商贸投资企业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件,按程序报广汽商贸纪委书记审批后,可采取转办方式进行处置。

釆取转办的,填写信访举报转办单,与原信一并以密件形式转出。

第二十四条  广汽商贸投资企业逾期未结的信访举报件,广汽商贸纪检监察部可根据工作实际,釆取发函、电话、通报情况、听取汇报、派员督导、会议研究等形式进行督办催办。

第五章  了结

 

第二十五条  信访举报件经办理后符合了结条件的,按 程序办理。

(一)由广汽商贸纪委直接核实的,初核小组要撰写初核报告,提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失实”的结论性意见和处置意见,呈报广汽商贸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跟踪落实处置结果予以了结。

(二)交办广汽商贸投资企业查报结果的,广汽商贸纪检监察部应审核其报送的初核报告及相关材料。对具备了结条件的,应连同广汽商贸投资企业报送的初核报告及相关材料按程序呈报广汽商贸纪委书记审批同意后,予以了结。

(三)广汽集团纪委交办要结果的,初核报告应以广汽商贸纪委名义行文上报,并提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失实”的结论性意见,经广汽集团纪委审核同意后予以了结。

第二十六条  信访举报件经核查后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问题属实但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釆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反映问题失实,需在一定范围内澄清的,可釆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第二十七条  实名举报件办结后,应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承办单位釆取当面、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向信访举报人作结果反馈,并填写《实名举报件反馈意见表》,经由信访举报人和经办人签名后存档备查因信访举报人个人原因不签名的,可将情况在反馈意见表记录存档备查

已作出结果反馈的实名信访举报,信访举报人仍就相同内容重复举报的,可不再反馈。

第二十八条  广汽商贸纪检监察部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信访举报统计、分析汇总和归档工作,按要求以统计报表形式报上级纪委有关部门。所有信访举报件及其处理结果,按年度整理归档,未处理完结的要附文字说明。

第二十九条  广汽商贸所辖党员、党支部或其他干部员工对所受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广汽商贸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信访举报件受理、办理情况应同步录入3161系统。

(二)信访举报件应在3个月内办结。上级纪委转、交办时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结。进入立案审查程序的,按相关规定时限办结。

(三)需要延期办理的上级纪委转、交办信访举报件,应向转、交办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办理期限。

(四)实名举报应在受理之日60日内办结。无法在60日内办结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广汽商贸纪委书记批准后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向实名信访举报人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属上级纪委转、交办的,还须向转、交办部门书面说明延期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信访举报受理、办理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 规定。信访举报件按照密件管理,不得随意存放,不得私自 摘抄、复制、扣压和销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无关单位和人 员泄露、扩散信访举报信息,不得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举报 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广汽商贸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要从维护广汽商贸切身利益和廉洁国企建设全局出发,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自觉执行回避规定,切实维护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信访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刁难、歧视、压制或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及其亲属。

第三十三条  广汽商贸访举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理信访举报,严禁超越职权处置信访举报件,严禁以信谋私,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对信访举报办理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发现信访举报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汽商贸的信访举报工作。 广汽商贸投资企业参照本规程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  本规程由广汽商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于2017615日起实施的《广州汽车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信访举报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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